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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以下人士定位為專業投資者:
a) 信託法團
信託法團:擔任一項或多於一項信託的信託人,而在該項或該等信託下獲託付的總資產在有關日期獲確定,不少於$40,000,000。
b) 個人:
i. 考慮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時,擁有的投資組合在有關日期而獲確定,不少於$8,000,000 ——
(a) 該個人本人的帳户內的投資組合;
(b) 該個人聯同其有聯繫者於某聯權共有帳户內的投資組合;
(c) 該個人在聯同一名或多於一名其有聯繫者以外的人士於某聯權共有帳户內的投資組合中所佔部分;
(d) 在有關日期的主要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並在有關日期由該個人全資擁有的法團的投資組合。
ii. 就第聯權共有帳户款而言,某名個人在聯同一名或多於一名其有聯繫者以外的人士於某聯權共有帳户內的投資組合中所佔部分 ——
(a) 為帳户持有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協議中指明,該個人於該投資組合中所佔部分;或
(b) (如沒有訂立(a)段所述的協議)為於該投資組合中平均所佔部分。
c) 法團: 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團 ——
i. 擁有的投資組合在有關日期而獲確定不少於$8,000,000;或
ii. 擁有的總資產在有關日期而獲確定不少於$40,000,000;
iii. 在有關日期的主要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並在有關日期由以下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全資擁有的法團 ——
(a) 以上指明的信託法團;
(b) 以上指明指明的個人;
(c) 本段或以上指明段指明的法團;
(d) 以上指明指明的合夥;
(e) 屬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的(a)、(d)、(e)、(f)、(g)或(h)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或
iv. 在有關日期全資擁有(a)段提述的法團的法團。
d) 合夥: 是符合以下說明的合夥 ——
i. 擁有的投資組合在有關日期而獲確定不少於$8,000,000;或
ii. 擁有的總資產在有關日期而獲確定不少於$40,000,000。